一、取保候審后逃跑又投案是否構成自首
應當認為,棄保逃跑后又投案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動投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之后逃跑,雖再次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但因已不具備自動投案的條件,故其行為不應屬于自動投案,不能構成自首。
法律規(guī)定的自首,是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即自首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是在犯罪后歸案前,且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一旦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說明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一定得犯罪事實,故已經不存在自首的條件和可能性。在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間為躲避懲罰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了取保候審的規(guī)定,同時造成了逃避司法機關對其犯罪行為進一步追究的客觀后果。因此,投案行為的效果也只起到使其恢復到接受司法機關繼續(xù)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狀態(tài)中,所以不構成自首。反之,如認定其在本案中有自首的行為,則在量刑上出現(xiàn)矛盾,即取保候審期間未有脫管行為的按照正常情節(jié)量刑,而有脫管行為再投案的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結果上就出現(xiàn)不公平的情況,無形中也產生縱容取保候審的人逃匿后再投案,以創(chuàng)造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的社會效果。
二、誰能申請取保候審
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guī)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除他本人有權提出申請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羈押的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在刑事訴訟的任何一個階段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哪個機關決定拘留或者批準、決定逮捕,就應當向哪個機關提出。在向司法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時,應當提供情況,說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和理由。這樣,便于司法機關在考慮或者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時,根據其各方面的情況綜合評判,作出決定。當然,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并不意味著申請一經提出,司法機關就必須同意其取保候審。是否同意取保候審應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司法機關應當在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取保候審,決定原羈押強制措施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司法機關應當嚴格遵守這一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