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對象為各種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后果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yè)人員,如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己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秘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二、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標準是什么
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核心在于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具體來說:
1、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
即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無論用于何種行業(yè)或者用于何種目標,只要對其功能進行破壞即可構成本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方法,包括對功能進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等具體行為。
(1)刪除,是指將計算機信息系統應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項,也可以是其中的幾項或者全部。
(2)修改是指將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進行改變,或者將原程序用別一種程序加以替代,改變其功能。
(3)增加,是指通過增加磁記錄等手段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添加其原本沒有的功能。
(4)干擾,則是通過一定手段如輸入一個新的程序干擾原程序,以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轉,行使其功能。
2、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是指通過輸入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的行為。
3、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
(1)所謂制作,是指創(chuàng)制、發(fā)明、設計、編造破壞性程序或者獲悉技術制作破壞性程序的行為。
(2)所謂傳播,則是指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含網絡輸入、輸出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以及將已輸入的破壞性程序軟件加以派送、散發(fā)等的行為。
(3)破壞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能構成其罪。否則,如果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雖有危害后果但不是嚴重后果,即使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如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破壞的;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嚴重影響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致使秘密、重要數據、資料、信息毀棄,造成嚴重損失的;出于恐怖等違法犯罪目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以及“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標準是什么”有了進一步認識。構成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如果被控該罪,最好及時尋求專業(yè)刑辯律師的幫忙,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