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認定尋釁滋事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
2、客觀要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3、主體要件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由結伙聚眾形式出現。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
二、認定尋釁滋事罪的標準是什么
1、下列情形也可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具體來說:
(1)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2)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3)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xù)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2、認定尋釁滋事罪,要注意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區(qū)分。
三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顯區(qū)別。
(1)犯罪動機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
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后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后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怎么認定尋釁滋事罪”以及“認定尋釁滋事罪的標準是什么”有了更深的認識。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所以被控該罪,萬不可掉以輕心,要及時聯系專業(yè)的刑辯律師,積極行使合法的辯護權利,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