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信用證詐騙行為
1、信用證詐騙行為,指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
2、詐騙罪中,實施信用證詐騙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只要實施了信用證詐騙行為,均構(gòu)成信用證詐騙罪。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信用證主要用于國際貿(mào)易之中,故這里的自然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3、實施信用證詐騙行為,必須基于故意。
二、認定信用證詐騙行為的標準是什么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jù)、文件進行詐騙的。
偽造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jù)、文件,是指行為人仿照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jù)、文件的形狀、格式、規(guī)格、內(nèi)容等,采用印刷、描繪、復制、拓印等方法,非法制作虛假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jù)、文件的行為。變造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jù)、文件,是指行為人對真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jù)、文件采用涂改、剪接、挖補等方法,改變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jù)、文件的內(nèi)容、條款等,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的行為。行為人既可以使用由自己偽造、變造的上述物品,也可以使用由他人偽造、變造的上述物品。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
作廢的信用證,是指因不具備有效條件而被放棄使用的信用證。如過期的信用證,無效的信用證,可撤銷的信用證經(jīng)有撤銷權(quán)人撤銷的。行為人需要明知是作廢的信用證而使用的。
3、騙取信用證進行詐騙的。
騙取信用證是指行為人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欺騙銀行為其開具信用證的行為。騙取信用證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在著名的衡水信用證詐騙案中,梅直芳等犯罪分子就是采用向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衡水支行提供虛假的“引資”承諾書和“合作伙伴”名單等手段,騙取了高達100億美元的信用證。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這是指以上述3種方式之外的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開證申請人利用 “軟條款”信用證,即“陷阱”信用證,單方面解除開證行保證付款的責任,從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常見的“陷阱”有如下幾項:買方要求領(lǐng)事簽證;買方指定檢查機構(gòu);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需待進口許可證簽發(fā)后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jīng)開證人確認后再通知生效;規(guī)定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裝船日期、起運港、驗收人等,須待開證通知或須開證人同意,開證銀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開證人出具的品質(zhì)證書、收貸收據(jù)或開征人簽發(fā)的裝運指標、證書和數(shù)據(jù)上開證人的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或與開證行存檔之簽樣相符。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如何認定信用證詐騙行為”以及“認定信用證詐騙行為的標準是什么”有了更深的認識。信用證有其為國際貿(mào)易結(jié)算帶來便捷的積極的一面,也有其因自身固有特點所帶來的弊端,因而造成信用證詐騙犯罪頻發(fā),時刻威脅著信用證當事人的利益。所以提醒大家,通過信用證結(jié)算的時候,要加強警惕,避免被詐騙,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而另一方面,如果被控該罪,也要積極尋求專業(yè)刑辯律師的幫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