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構成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指以進行恐怖活動為目的,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其他參加恐怖組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重要的是把握恐怖組織的含義。國際上曾將恐怖組織定義為:直接反對一個國家,而其目的和性質是在個別人士、個人團體或公眾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為??植澜M織實施的恐怖活動是指為了達到一定目的特別是政治目的,而對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chǎn)等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以造成社會恐懼的犯罪行為的總稱。其特征是①主體必須是3人以上;②以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③具有嚴密的組織性;④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⑤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
本罪不是直接針對制造恐怖氣氛的恐怖行為,而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的行為。修正案將其作了區(qū)分:組織、領導者,積極參加者以及其他參加者三種情形,并提高了法定刑。97刑法規(guī)定的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被提高到無期徒刑。其立法理由在于:因為只要參加即構成犯罪,如果恐怖組織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行數(shù)罪并罰。應當說這樣的法定刑已經(jīng)很高了。但由于一旦恐怖組織成立后,就對社會構成潛在的巨大威脅,再來打擊可能顯得有點為時已晚,已經(jīng)9.11事件發(fā)生后,使立法者感到有必要加大對恐怖組織本身的打擊力度,將其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中,故作了上述修改,并且規(guī)定了資助恐怖活動罪。因為刑法的專門規(guī)定,所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是實行行為。同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也是實行行為。此外的組織犯罪集團的行為,一般是預備行為而不屬于實行行為。如為了盜竊而組織盜竊集團,為了搶劫而組織搶劫集團。這個組織行為本身是預備行為,只要行為人沒有開始竊取、暴力搶劫行為,還是預備行為。其實行行為標準是看行為人實施的是不是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行為。因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在分則條文中被單獨規(guī)定為一種犯罪行為,所以有此行為,就是有實行行為。在理論上有學者將其稱為舉動犯。這一點與組織、參加、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相同。
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罪數(shù)形態(tài)
組織、領導、參加了這個集團,又進行恐怖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比如說,謀殺、綁架、放火、爆炸的,一定要數(shù)罪并罰。但是,如果組織、領導、參加毒品犯罪集團,又進行毒品犯罪活動的,不存在對組織等行為與毒品犯罪行為數(shù)罪并罰的問題。不過,如果集團實施了毒品以外的犯罪的,如暗殺、綁架,則應當與毒品犯罪行為數(shù)罪并罰。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如何判刑罰
經(jīng)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修訂,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