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行為。
1、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上是故意。
二、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1、本罪由于涉及到國家秘密的犯罪,除了本罪以外,還有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其手段也包括竊取、刺探、收買等。區(qū)別的要點在于:是否為境外實施犯罪行為。其他涉及國家秘密的犯罪還有:間諜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非法有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等。侵犯商業(yè)秘密的,因對象的不同,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
2、竊取、搶奪國有檔案,擅自出售、轉讓國有檔案,又構成有關侵犯國家秘密犯罪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根據高法《關于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解釋》規(guī)定:
①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對象為:秘密、情報。其他涉及到秘密的犯罪對象不含情報。所謂"情報"是指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不應公開的事項。
②本罪與其他涉密犯罪發(fā)生競合的,優(yōu)先適用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