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認定綁架罪
認定綁架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quán)利、健康、生命權(quán)利及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利。、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傷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財物。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氨┝Α?,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蒙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
“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捌渌椒ā?,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于昏迷狀態(tài)等。這三種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gòu)成本罪。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guī)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gòu)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zhì)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zhì)相要挾,勒令與人質(zhì)有關(guān)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nèi)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這里的“財物”應從廣義上理解,不局限于錢財,也包括其他財產(chǎn)利益。“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機關(guān)釋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為人質(zhì)。
二、綁架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綁架人的綁架行為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guān)系,行為人對該死亡主觀上至少有過失的罪過,如果被綁架人的死亡與綁架行為并無直接的因果關(guān)系,那么該死亡對于行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
如,被害人自己吸煙引起火災被燒死,不能要求綁架分子對該結(jié)果負刑事責任;再如,被綁架人的親屬因精神受到打擊而自殺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綁架“致人死亡”內(nèi)。
2、殺害被綁架人
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情形:該殺害行為本質(zhì)上屬于故意殺人行為,但在這里,沒有單獨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是被主要行為——綁架行為所包含,作為綁架罪的結(jié)果加重犯處理,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理論上將這種現(xiàn)象稱之為包容犯。
既然故意殺人行為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那么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顯然也是可以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的。
3、綁架犯罪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39條明確規(guī)定“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即可謂絕對的法定刑主義,也是我國刑事立法中很罕見的立法例。
可以這么說,在綁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觀上出現(xiàn)了被綁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觀上行為人對該死亡有故意或者有過失(過失情形表明綁架行為與死亡結(jié)果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guān)系),對行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綁罪論處,量刑就判處死刑。
在看完上文內(nèi)容后,相信您對有關(guān)“怎么認定綁架罪”以及“綁架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的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這些內(nèi)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由于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采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如果您構(gòu)成綁架罪,一定要聘請專業(yè)律師的提前介入,爭取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