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濫用職權罪如何認定
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顒?。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chǎn)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chǎn)。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
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zhì)性損失和非物質(zhì)性損失。
物質(zhì)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jù)。
非物質(zhì)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顒雍吐曌u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jù)司法實踐和有關規(guī)定,對所造成的物質(zhì)性和非物質(zhì)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fā)生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危害結果持間接故意的情況比較多見。至于行為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濫用職權,還是為了他人利益濫用職權,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哪些行為會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于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對作為本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單純理解為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二)關于濫用職權罪的規(guī)定屬于普通法條,此外,刑法還規(guī)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yōu)于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為特別法條規(guī)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為本罪。
(三)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后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受賄罪。這時,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不過是受賄得以實現(xiàn)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對之應以受賄罪從重論處。如果收受的賄烙不大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則應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從而輕縱犯罪。
(四)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zhì)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zhì),如果因其貪污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后者等處罰。
上文對“濫用職權罪如何認定”以及“哪些行為會構成濫用職權罪”兩個問題進行了避繁就簡地介紹,相信大家現(xiàn)在對刑事犯罪的有關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濫用職權罪,直接影響國家機關的正?;顒?,以及公信力,而且這種行為在生活中很是常見,有關的認識是很有必要的。除了上述問題外,有關刑事犯罪的其他問題,如如何處罰濫用職權罪、濫用職權罪要怎樣處罰等,本文限于篇幅對此不多作討論。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上述問題時,向律師進行咨詢不失為一種選擇,相信專業(yè)的律師會為您帶來專業(yè)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