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為屬于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jīng)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xù)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二、犯了尋釁滋事罪判幾年
1、個罪自由裁量權規(guī)則
按本節(jié)規(guī)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個月以內(nèi)的自由裁量權。
2、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尋釁滋事,情節(jié)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xiàn)刑罰價值的,為拘役刑。
3、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yè)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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