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法此對汽車應作廣義解釋,包括用于交通運輸?shù)耐侠瓩C在內(nèi)。作為本罪破壞對象的交通工具不僅是特定的,還須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運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因為只有破壞這樣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破壞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其情節(jié)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行為,并且足以使其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所謂傾覆是指車輛傾倒、顛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墜落等。所謂毀壞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報廢,或受到嚴重破壞,以致不能行駛或不能安全行駛。傾覆、毀壞危險則指破壞行為雖未實際造成交通工具傾覆、破壞,但具有使之傾覆、毀壞的實際可能性和危險性。一般而言,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者毀壞的危險,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判斷:
(1)要看被破壞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間。所謂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僅包括正在行駛或者飛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經(jīng)過驗收,在交付使用期間,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
(2)要看破壞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說,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的重要裝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車翻、船沉、航空器墜落的嚴重后果,才能構(gòu)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gòu)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行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fā)生。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如何量刑
1、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在堅持以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為主要依據(jù)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怎么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罪”以及“破壞交通工具罪如何量刑”有了進一步認識。如果破壞正在制造、修理中的,或者已經(jīng)報廢的,或者雖然制造出成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由于不可能構(gòu)成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因此,不能構(gòu)成破壞交通工具罪,而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但是,如果負責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員,在修理中故意進行破壞,或制造隱患,將受到破壞或尚未修復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則構(gòu)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所以認定該罪需要非常嚴格,如果被控該罪,不妨請專業(yè)的刑辯律師代理,幫助你搜尋相關證據(jù)進行法庭辯護,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