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扒竊數(shù)額很小構成盜竊罪嗎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p>
(1)該條中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認定扒竊行為,應重要把握兩個特點:
其一,地點性特征,即發(fā)生的地點是車站、碼頭、廣場、集貿(mào)市場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其二,扒竊的對象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既包括帶在當事人身上的財物,如口袋中的錢包、手機等,也包括隨身帶在身邊,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財物,如當事人吃飯時放在餐桌上的手機、掛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錢包等。
(2)但同時根據(jù)刑法總則第十三條‘但書’部分對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提出了一個總的“量” 的標準,即“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如果扒竊數(shù)額很小,在具體認定的時候也會參考其他具體的細節(jié)來認定,且不同法官眼里對于“扒竊”的認定、甚至對數(shù)額很小的認定也有差別,這都對最后的判決有影響。
(3)扒竊數(shù)額雖小,但是如果扒竊的對象為外國人、港奧臺同胞、老弱病殘,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致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等,則不再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節(jié),必須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其它構成盜竊的行為:
(1)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
(2)多次盜竊。
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這一規(guī)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盜竊累計數(shù)額仍達不到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內,多次盜竊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可以以“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的情形來定罪處罰。
(3)入戶盜竊。
刑法修正案(八)對入戶盜竊,不論次數(shù),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入戶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fā)搶劫、殺人、強奸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戶盜竊的這一危害性,為了加強對人身、財產(chǎn)權的保護,刑法作此修改。
(4)攜帶兇器盜竊。
對于攜帶兇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須是為了在盜竊中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則,若只是為了實施盜竊方便,為順利實施盜竊創(chuàng)造條件而攜帶剪刀、鉗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若查明攜帶的器具確實不是為實施盜竊而攜帶,則更不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二、如何認定盜竊罪
1、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具有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qū)別,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qū)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jié)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扒竊數(shù)額很小構成盜竊罪嗎”以及“如何認定盜竊罪”有了進一步認識。需要注意的是,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盜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等等,也有可能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一旦被控盜竊罪,最好及時求助于專業(yè)的刑辯律師,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