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刑訊逼供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印?/p>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jù)一定證據(jù)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訴有罪,并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證人不能成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如果對他們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證罪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
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無論是使用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認定刑訊逼供罪要注意哪些問題
1、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為目的,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是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這是兩者最本質的區(qū)別。
(2)犯罪條件不同。本罪是行為人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傷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條件下實施的。
(3)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員,即依法負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審訊職責或協(xié)助進行審訊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傷害罪的主體沒有任何限制。
2、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1)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對象不受特別限制。
(2)客觀行為表現(xiàn)不同。前者表現(xiàn)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為,后者則表現(xiàn)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為目的,后者則不要求以逼取口供為目的。
(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后者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司法工作人員為刑訊逼供而非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應以刑訊逼供罪一罪對行為人定罪從重處罰,而不能對之實行數(shù)罪并罰。對于非司法工作人員將他人人身自由剝奪并采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應視具體情況而認定行為人的犯罪性質。如果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對其定罪處罰;如果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如何認定刑訊逼供罪”以及“認定刑訊逼供罪要注意哪些問題”有了進一步了解。觸犯刑訊逼供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并從重處罰。所以如果自己被控刑事犯罪,而且在審訊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最好及時聯(lián)系專業(yè)的刑辯律師,尋求檢察機關、法院的幫助,避免造成冤假錯案,從而更好地幫助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