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重婚罪
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qū)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qū)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qū)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
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qū)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jié)是否嚴重來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jié)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彼裕兄鼗樾袨?,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jié)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fā)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二、重婚罪證據如何收集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1、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
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2、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系。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話(認可)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證據。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系,否則你就很難從他們的口中掏出任何有價值的話。
3、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4、去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
以上就是“如何認定重婚罪”和“重婚罪證據如何收集”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應注意的是,由于重婚罪為自訴案件,有其特殊性,證明責任完全由自訴人負擔。即使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取證主體可以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但是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少之又少,這無形之中加大了自訴人的負擔,在一定程序上放縱了重婚者,使被害人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因此,您若遇到此事,一定要咨詢專業(yè)律師,聽聽他們的建議和幫助,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