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聚眾斗毆罪
(一)聚眾斗毆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斗毆或者結(jié)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現(xiàn)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斗毆或械斗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gòu)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斗毆罪是基于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后罪則是基于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guān)或有關(guān)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斗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后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三)聚眾斗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二者區(qū)別的根本標志在于犯罪動機。
聚眾斗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為,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xiàn)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爭霸勢力范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眾斗毆中的傷人行為。
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于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為雙方發(fā)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四)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兩者在客觀方面有相同之處,如犯罪形式都是聚眾,但兩者存在明顯不同。
首先,犯罪動機不同,前者大多是為了爭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后者則多是為了實現(xiàn)個人某種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調(diào)工作等而破壞公共秩序。
其次,情節(jié)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節(jié)嚴重,后者要求情節(jié)嚴重,必須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否則不構(gòu)成犯罪。
最后,兩者犯罪方法不同,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還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二、聚眾斗毆罪的賠償責任有哪些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聚眾斗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chǎn)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其仍然參加聚眾斗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參加聚眾斗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zhì)發(fā)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聚眾斗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眾斗毆犯罪的行為人。
對于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并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以上就是“如何認定聚眾斗毆罪”和“聚眾斗毆罪的賠償責任有哪些”的具體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聚眾斗毆的既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構(gòu)成犯罪則必然構(gòu)成侵權(quán),反之則不需。對于各個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問題,參與的方式是確定其責任的關(guān)鍵。若只是協(xié)助看風等,是從犯。若系其領(lǐng)導或指使,即使沒實際打人也是首犯或主犯。若只是旁觀,則不是參與無須承擔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律師,相信他們能為您提供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