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入室搶回敲詐勒索財物
2004年7月28日傍晚,被告人陳某、馮某、劉某、游某在福建省漳平市一網(wǎng)吧玩,見到盧某路過,隨把他叫到一處,肋迫盧某寫下一張3000元借條,而后劉某與游某跟隨受害人盧某回家拿錢,劉某、游某從盧某家里拿回一個鐵盒,打開后發(fā)現(xiàn)沒有錢,四被告人大怒,隨后一同趕到盧某家中,叫門沒有人答應,四被告人遂踢門進入,躲在臥室內(nèi)的盧某母親王某見狀只得出來,四被告人向某索要其子所欠的3000元,并出具借據(jù),王某拿出1500元和一臺三星t408彩屏手機(價值1480元),四被告拿后離開盧家。盧家報案后,四被告人被捕。
法院判決:四被告構成搶劫罪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人持械入室劫取他人財物計價值人民幣2988元,其行為已構成入室搶劫罪,根據(jù)四被告人均為未成年人和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依照相關規(guī)定,以被告人陳某、馮某、劉某、游某犯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四年和二年。同時均并處罰金一千元。
律師說法:脅迫他人強取財物構成搶劫罪
四被告的行為應認定為入戶搶劫,主要理由是:
一是四被告人脅迫盧某寫下借條,并實施了非法占有目的行為,其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是四被告人踢門入闖盧某家中,具有非法性,強闖性,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也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是四被告人強闖受害人盧某家中,采取脅迫的方式強行索取現(xiàn)金1500元及手機一臺。雖然四被告人強闖盧某家中強取的也只是借條數(shù)額范圍內(nèi),但他們搶回的財物不是基于合法的債權,是基于敲詐勒索所形成的非法之債,是一次實施脅迫手段非法占有行為,這與搶劫罪所規(guī)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脅迫手段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行為相符,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四被告人已構成入室搶劫罪。
四是在本案中存在三個不同的犯罪行為(敲詐勒索行為、非法侵入住宅行為和入室搶劫行為),該三個行是連續(xù)性的,具有吸收與被吸收關系,其中前兩個犯罪行為被后一個入室搶劫行為所吸收,本案應認定入室搶劫罪,因此,法院所作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