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
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被害人處分財產(chǎn),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chǎn),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chǎn),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財產(chǎn)處分意思交付財產(chǎn)。行為人敲詐勒索數(shù)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shù)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是本罪的加重情節(jié),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xù)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并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敲詐勒索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
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nèi)涵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fā)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fā)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xiàn)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xiàn)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xiàn)所威脅的內(nèi)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xiàn)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xiàn)威脅的內(nèi)容。
3、從威脅的內(nèi)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nèi)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qū)別,又有聯(lián)系,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三)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qū)別是:
1、行為特征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tài)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后,“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chǎn)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范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范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chǎn)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chǎn)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于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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