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四)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fā)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fā)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五)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xù)收集證據的情形。
(六)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七)非暴力犯罪的。相對于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八)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后再被收監(jiān),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
(八)存在重大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準取保候審。
(九)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十)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十一)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二、取保候審要辦理哪些手續(xù)
未采取強制措施的:辦案人呈請領導審批,縣級公安機關領導批準后辦理法律文書,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簽字,保證金取保的,繳納保證金;保證人取保的,提出保證人。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zhí)行。
如果是已經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代理人、家屬向公安機關申請,經批準后辦理。
辦理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時要對犯罪嫌疑人采集基本信息,包括DNA等等。
上文對“哪些情形可以適用取保候審”、“取保候審要辦理哪些手續(xù)”兩個問題進行了避繁就簡地介紹,相信大家現在對刑事案件中的強制措施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取保候審是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刑事犯罪的其他問題,如如何認定取保候審、取保候審與監(jiān)視居住有何區(qū)別等,本文限于篇幅對此不多作討論。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刑事犯罪方面的問題時,向律師進行咨詢不失為一種選擇,相信專業(yè)的律師會為您帶來專業(yè)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