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男子強行與同居未婚妻發(fā)生關系
李某與歐某于2010年3月相識,后相戀。2011年4月16日雙方按照農村的習俗擺酒訂婚,并在外租房同居。2012年9月份,在兩人準備結婚之際,卻因為新房的裝修問題鬧矛盾,李某回了娘家。2012年10月1日晚,歐某喝了酒后來到李某住處,欲與李某發(fā)生性關系,李某提出自己來了月經(jīng),歐某不信,最終強行與李某發(fā)生了性關系。
爭議焦點:男子強行與同居未婚妻發(fā)生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
對于歐某強行與李某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定性,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歐某違背了李某的意愿,強行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但因其兩人早已定婚并同居,雖說沒到民政部門打結婚證,但在大家眼里他們倆已是夫妻,其性質類似于事實婚姻,而在我國“婚內強奸”一般是不認定為犯罪的。故對歐某不應當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歐某以暴力、強迫的手段與李某發(fā)生性關系,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應當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強奸罪
同意第二種意見,應當以強奸罪對歐某定罪處罰。理由如下:
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其構成具有如下特征:
(一)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自主權;
(二)客觀上行為必須具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
(三)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四)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立法的目的是保護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從強奸罪的定義及其特征中可以看出并沒有因為某些婦女的特殊身份,而排除在被保護的范圍之內,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才是關鍵所在。而犯罪主體也沒有特殊要求和例外情況,只要是年滿14周歲的男性即可。
雖然在我國“婚內強奸”是否入刑仍存在很大的爭議,但在我國已有對“婚內強奸”判處有罪的案例,更何況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并非夫妻關系,當事人雙方雖辦了訂婚酒,并已同居,但并非法律上承認的夫妻關系,早在2001年出臺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夫妻的名義同居的,已不認定為事實婚姻。故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并非夫妻關系,只能認定為同居關系。
綜上,本案中歐某以暴力、強迫的手段與李某發(fā)生性關系,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應當以強奸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