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押給典當行又偷回
2014年6月16日,譚某某來到安仁找鐘某某玩,兩人在聊天時,鐘某某提及自己的一輛女式摩托車以4000元的價格典當給了一典當行,譚某某即提出可以幫其偷回來,并提出如偷回來,鐘某某應(yīng)付其幾百元酬金,鐘某某聽后就動了心,表示聽他電話通知再具體行動。下午2時許,鐘某某從一朋友處借來一輛面包車,拿著自已的備用摩托車鑰匙,與譚某某取得聯(lián)系,兩人開車在街上轉(zhuǎn)悠。
當晚6時許,兩人開車來到車輛存放的地點金誠賓館地下室。因為摩托車上了地鎖,鐘某某與譚某某兩人將摩托車抬上面包車后開車逃離。在地下室出口的斜坡上,由于未固定,摩托車從面包車上滑落到地上,鐘某某趕緊下車來扶,恰巧被典當行老板周某某看見,周某某當場將鐘某某抓獲,譚某某見勢不妙,趕緊逃走了。
構(gòu)成盜竊罪被判刑
經(jīng)鑒定,鐘某某盜竊的摩托車價值為8185元。安仁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取他人的財物,價值達8185元,數(shù)額較大,構(gòu)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鐘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盜竊的是自己典當出去的財物,社會危害性較小,遂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判決被告人鐘某某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