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不正當關系敲詐情人
現(xiàn)年29歲的被告人張某系宿州市埇橋區(qū)汴河辦事處瓦房村農民。自2009年開始,張與一男子代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2010年3月份,二人不正當關系被張的丈夫王某(已判刑)發(fā)現(xiàn),當時王某找到代某質問,代某承認了其與張某的不正當男女關系。后王逼迫妻子要挾代某拿2萬元彌補其精神損失。懾于丈夫的淫威,2010年3月10日早晨,張某給情人代某打電話,向其要2萬元錢,并說;今后咱們各過各的日子,如果不給錢就告你強奸。由于代某擔驚受怕,一時又拿不出2萬元錢,就和張某討價還價,最終代某籌備了5000元錢,于當日下午4時許交給了張某。當月12日,張又給代某打電話,讓其給她打1.5萬元的欠條,代某沒有同意。后張的丈夫王某多次對代某進行敲詐,索要其余的1.5萬元未果。代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0年9月,王某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宿州市埇橋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1年9月5日,被告人張某到當?shù)毓矙C關投案自首。
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判管制二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利用與被害人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系,伙同他人,采取脅迫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行為,認罪悔過,符合適用緩刑條件,法院依法對其給予了從輕處罰。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