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guī)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fā)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斗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chǎn)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斗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zhàn),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斗毆罪的本質(zhì)特征。
(二)客觀要件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聚眾,一般是指人數(shù)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毆,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
聚眾斗毆多表現(xiàn)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斗,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斗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范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fā)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顧。
(三)主體要件
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yōu)榱巳〉媚撤N物質(zhì)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
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jīng)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tài),是聚眾斗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二、聚眾斗毆與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別
聚眾斗毆罪和故意傷害罪兩罪之間各個構成要件存在交叉,致使法律適用的困難。
一般來說,普通的斗毆行為,僅僅是侵犯一個或數(shù)個被害人個體的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以故意傷害歸罪;而聚眾前提下的斗毆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聚眾行為和斗毆行為還分別或共同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眾斗毆罪特殊規(guī)范。
同時刑法第292條第二款規(guī)定,聚眾斗毆罪在斗毆結果是輕傷或沒有傷害結果時,比較故意傷害罪屬于重罪,而當聚眾斗毆結果致重傷和死亡時,又轉(zhuǎn)化為故意傷害罪的第234條和第232條處罰。
這種轉(zhuǎn)化關系說明兩罪并沒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側重不同:輕傷結果以下側重保護公共秩序,重傷死亡結果時側重保護人身權利。可見,聚眾斗毆罪保護的是雙重客體,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是單一客體。
以上就是“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和“聚眾斗毆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別是什么”的具體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在實際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fā)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但要注意的是,在聚眾斗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zhuǎn)化型規(guī)定。如果您對這種轉(zhuǎn)化型犯罪還存在疑問,可以咨詢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