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罪如何認定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綁架人的綁架行為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行為人對該死亡主觀上至少有過失的罪過,如果被綁架人的死亡與綁架行為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那么該死亡對于行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
如,被害人自己吸煙引起火災被燒死,不能要求綁架分子對該結果負刑事責任;再如,被綁架人的親屬因精神受到打擊而自殺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綁架“致人死亡”內(nèi)。
(2)殺害被綁架人
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情形:該殺害行為本質上屬于故意殺人行為,但在這里,沒有單獨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是被主要行為——綁架行為所包含,作為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理論上將這種現(xiàn)象稱之為包容犯。
既然故意殺人行為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那么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顯然也是可以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的。
(3)綁架犯罪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39條明確規(guī)定“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即可謂絕對的法定刑主義,也是我國刑事立法中很罕見的立法例。
可以這么說,在綁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觀上出現(xiàn)了被綁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觀上行為人對該死亡有故意或者有過失(過失情形表明綁架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對行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綁罪論處,量刑就判處死刑。
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懾這類犯罪。當然如果行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滿18周歲的人或者懷孕婦女等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或不適用死刑的對象,是不能判處死刑的,因為分則的具體規(guī)定還要受到刑法總則原則的制約。
二、綁架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對因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認定與處理,根據(jù)《刑法》第239條的規(guī)定,綁架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應作為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
上文就是“綁架罪如何認定”和“綁架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的具體內(nèi)容。要注意的是,使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如果您對綁架罪的認定還不清楚,或者無法判斷是否構成綁架罪,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