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的搶劫罪有哪些
現行《刑法》269條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眱H從刑法條文規(guī)定的字面意思來看,明確表述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不是“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由此理解為轉化前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似乎更符合條文的字面意思,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則。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認為轉化前提必須構成上述三罪的話,遵循罪行法定原則,對盜竊數額不大和非多次盜竊行為、詐騙及搶奪數額不大的行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傷害或殺人行為的案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的話。這樣不能真實地反映這種案件的本身特點和危害性質,而且使危害性質和危害程度基本相當的第269條和263條的規(guī)定在定罪的基礎上嚴重失調,會導致重罪輕判,從而不利于對搶劫行為的打擊。若轉化為搶劫罪其量刑幅度比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幅度要高。對于盜竊數額不大和非多次盜竊行為、詐騙及搶奪數額不大的行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情節(jié)嚴重的,應以刑法269條認定為轉化型搶劫罪。
二、特殊的搶劫罪如何認定
一般的認定規(guī)則如下:
1、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
2、必須具有“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的目的。所謂“窩藏贓物”,是指轉移、隱匿盜竊、詐騙、搶奪所得到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司法機關依法對其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以及在犯罪時或者犯罪后被及時發(fā)現,抗拒群眾將其扭送到司法機關的行為。所謂“毀滅罪證”,是指犯罪分子為逃避罪責,湮滅作案現場遺留的痕跡、物品以及銷毀可以證明其罪行的各種證據。
3、必須具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這里所謂的“當場”,一般是指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犯罪行為的作案現場。如果犯罪分子在逃離現場時被人發(fā)現,在受到追捕或者圍堵的情況下使用暴力的,也應視為當場使用暴力。如果犯罪分子作案時沒有被及時發(fā)現,而是在其他時間、地點被發(fā)現,在抓捕過程中行兇拒捕或者在事后為掩蓋罪行殺人滅口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應依其行為所觸犯的罪名定罪。所謂“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的人故意實施撞擊、毆打、傷害等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或者以立即實施這些行為相威脅。
上文對“特殊的搶劫罪有哪些”、“特殊的搶劫罪如何認定”兩個問題進行了深入淺出的介紹。特殊的搶劫罪屬于一種法律擬制的犯罪,其原本分別為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但是因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因而轉化為本條規(guī)定的搶劫罪。關于為什么轉化,怎樣認定為轉化犯,上文已經做了細致的說明,這里不再贅述。實務中,轉化與否,重點關注在“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上,轉化前后罪名有輕有重,因而遇有該類案件時,不要悶聲不談,也不要一味否認,聘請一名律師為您做專業(yè)的分析指導才是最佳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