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有刑事責任能力嗎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其精神狀態(tài)分為三類: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庇纱丝梢钥闯觯?/p>
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
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guī)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遍g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毕拗菩淌仑熑文芰Φ木癫∪?,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處罰精神病人要注意什么
1、在刑罰適用方面,司法實務中應依據司法精神病鑒定關于行為人屬于限制責任能力及其等級、程度的鑒定結論,結合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其他個人情況,根據罪責刑相適應進行綜合分析,具體裁量,確定刑罰。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屬于嚴重減弱責任能力的,應予以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主要是減輕處罰),也可以考慮緩刑的適用,直至免予刑事處罰;對屬于中度減弱責任能力的,則應予以較適中的從寬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排除緩刑的適用);對屬于輕度減弱責任能力的,應予以較小幅度的從寬處罰(原則上只能從輕處罰,且從輕幅度不能過大)。但是對于那些雖然是輕度精神病患者,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犯罪,一般不應當減輕處罰,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考慮從輕處罰。
2、犯罪后,通過司法精神病鑒定,認為是精神病患者,但從他在羈押中的情況看,似無異常表現;有的人犯罪時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應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198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對此作了規(guī)定:經過鑒定,認為患精神病的人,在他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依照《刑法》第18條的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不應對其判處刑罰,更不能判處死刑。人民法院如果對原鑒定有懷疑,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guī)定,再次送請鑒定。經過復驗,如果確定此人不是精神病人,或者雖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但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依照《刑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的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判刑;罪該處死的,可以判處死刑。犯罪的時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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