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租賃之名實為犯罪
程某系1994年2月生人,其初中畢業(yè)后就來到大慶市區(qū)打工。由于年幼又無技術,打工所掙得錢除了吃喝后所剩無幾。不久前,還染上了上網(wǎng)的惡習,交結了一些不良少年,整天混吃喝,并養(yǎng)成了好吃懶做的性情,整天想著如何才能不勞而獲異想天開的事情。2014年2月,突然起出假借老板讓其幫承租房屋名義到一些出租屋進行盜竊或搶劫,以此來財?shù)缅X財。
今年4月14日14時許,被告人程某以給老板承租房屋為由來到大慶市高新區(qū)住宅小區(qū)九區(qū)一家即將要準備要對外出租的房主羅某家,當時室內僅有房東十二歲的兒子在玩電腦,被告人程某趁房東兒子不備,在假裝觀察房屋格局期間,進入一間未上鎖的臥室,將被害人羅某臥室桌上的一臺IPAD4平板電腦盜走,價值人民幣3598元。次日,被告人程某就在網(wǎng)上聯(lián)系了一名收電腦的買主(另案處理),以2500元的價格將贓物變賣。
當月24日10時許,被告人程某又來到高新區(qū)祥閣花園小區(qū),通過小區(qū)出租戶室窗戶上粘貼的出租房屋信息,電話聯(lián)系到房東被害人李某,仍然謊稱為老板承租房屋,要去看房,該房主李某便攜女兒陪同被告人程某觀察房屋格局,并看到被害人李某身上佩戴昂貴黃金首飾,之后被告人程某便以需要回去和老板商量再作決定為由離開。5月9日9時許,被告人程某攜帶尖刀、膠帶等工具再次聯(lián)系被害人李某謊稱看房,來到出租房后,被害人李某的女兒在主臥玩耍,被告人程某在書房拿出尖刀逼住被害人李某,劫取其隨身攜帶價值為11324元的黃金手鏈、白金項鏈(未作價)、白金指環(huán)(未作價)等物品,之后用膠帶將被害人的手腳捆綁。期間,被害人女兒聞訊來到次臥,并被當時的場景嚇哭,被告人程某便將被害人女兒關進洗手間,未實施傷害。搶劫后,被告人程某威脅被害人李××將衣褲脫下,對其拍裸照,之后逃離現(xiàn)場。下樓后,被告人程某將尖刀、膠帶、白金項鏈、白金指環(huán)扔到小區(qū)一垃圾桶內,并于當日將搶劫來的黃金手鏈以8070元的價格賣給大慶一黃金店。被搶劫后,考慮到自己裸照被被告手上而未報警,希望息事寧人。
然而,被告人盜竊和搶來的上述錢財很快被其揮霍掉,不久后就感覺身上沒錢,沒錢的日子很難過,于是就想到自己還有被害人李某的裸照,而且看起來李某很有錢,像一個富太太。于是在上述搶劫數(shù)日后,被告人程某在萬達商場購買了一張手機卡,并于5月29日、30日多次使用該手機卡向被害人李某發(fā)送毀壞名譽類的威脅短信,讓被害人李某以3萬元的價值買回裸照,否則就將其裸照在網(wǎng)上公布。由于害怕被告人不守信用,于是向公安機關報警而案發(fā),并于6月8日在大慶一歌廳將其抓獲。
搶劫后拍裸照敲詐獲刑罰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其又假借幫老板承租房屋的名義,入室后以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搶劫之后還以發(fā)裸照的名義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還構成敲詐勒索罪,系未遂。鑒于其當庭自愿認罪,且在公安機關不掌握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盜竊犯罪,與掌握的犯罪系非同種犯罪,盜竊犯罪成立自首,可從輕處罰。其敲詐勒索系未遂,依法可從輕處罰。由于其犯數(shù)罪,故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量刑規(guī)范化標準結合上述具體犯罪情節(jié),故法院以盜竊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三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的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