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拾得存單后將錢騙出
邵某拾到一張戶名為鄰居張某,金額2萬元的定期存款單,還有一張寫有密碼的紙條。邵某拿著盜竊張某的身份證去銀行,銀行提醒該存單尚未到期,取了不劃算。邵某便謊稱自己是張某的丈夫,張某生病住院急需救命錢。銀行柜員賈某想到該存單還有幾天就到期,不如自己先墊付存款,等到期就可賺幾百塊錢,便扣下存單自己掏錢給了邵某。張某丟失存單后立即到銀行掛失,而后取出。事后賈某報案。
爭議焦點:行為人的行為如何定性
對于邵某的行為如何定性,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邵某拾得遺失物后,明知是張某的錢,撿到后理應歸還失主但據為己有,構成侵占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邵某拾得存單后,利用盜竊來的身份證虛構事實,欺騙銀行將張某存款取出,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邵某在存單所有人張某不知情情況下,將存款秘密取出占為己有,構成盜竊罪。
律師說法:盜竊身份證騙錢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對象不符合侵占罪特征。邵某撿到的是存款單,在該存款單尚未從銀行變現之前,其只是銀行與儲戶之間的借款關系憑證,不能等同于貨幣或有價證券,難以直接認定為財物。因此不能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中的侵占“遺忘物”、“埋藏物”等認定邵某屬侵占行為。
2、本案犯罪并非秘密進行。本案中,盡管行為人邵某利用拾得的存單和密碼從銀行取得了現金,但是該現金并非存單上所記載的現金,而是銀行柜員賈某自己的錢,存單上張某的現金仍然在銀行保管和使用中。也即,行為人邵某的行為對銀行和存款單的所有人張某均未造成財產損失,本案的實際受害人為賈某。因此,厘清本案,只需看邵某的犯罪行為對賈某而言是否屬秘密進行,若是就涉嫌盜竊罪。然則對賈某而言,邵某的整個取款過程并非秘密進行,只是賈某貪圖私利用自己的錢墊付給了邵某,因此不能以盜竊罪定罪。
3、邵某構成詐騙罪既遂。行為人邵某在非法占有存款單現金的犯意支配下,在銀行隱瞞實情并虛構情節(jié)取款,但賈某并未識破邵某的欺騙行為,將自己的錢取給邵某,邵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既遂。本案容易產生歧義的,便是邵某企圖欺騙的是銀行且其認為詐騙已經成功,其并沒有詐騙銀行柜員賈某的犯罪故意,但真正受害者的確是賈某。簡言之,邵某意圖欺騙的對象和真正受騙者并不一致,這屬于邵某對詐騙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并不影響對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