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首先,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形式要件)是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我國刑法對于緩刑的前提條件并沒有罪種的限制,適用的是短期自由刑,適用對象中沒有罰金刑。而且按照我國刑罰種類排序,比拘役輕的刑罰是管制,管制是一種限制自由刑,并不需要剝奪人身自由,因此管制不需要適用緩刑,直接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即可。
刑期并不是判定緩刑的唯一前提條件。因為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是相對而言的,不能保證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就一定小。緩刑的目的是既為了完成刑罰的目的,教育改正罪犯,也是在維護法律的公正,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對于被害人而言,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害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chǎn)的權利,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并不一定小。而且社會上的公民如果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來看,也不一定認為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就小。因此不能僅憑一刑期的長短來判定犯罪人其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因為刑期只是法律規(guī)定的一個類似考試的分數(shù)線,而對于這個分數(shù)線并不是社會公眾都予以認同。刑期在3年以上的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判處緩刑,對于這種的緩刑,關鍵是看緩刑考驗期的效果如何。緩刑考驗期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對于刑期在3年以上的適用緩刑,考驗期需要加長。
二、哪些情況不適用緩刑
我國刑法規(guī)定緩刑適用的排除條件是累犯不得適用緩刑。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的罪犯。在我國,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而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由此看出,我國刑法之所以明確規(guī)定累犯不適用緩刑的原因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較大,而且在表面看來累犯適用緩刑的期待效果不好,因此不能適用緩刑。
法律設定緩刑的排除條件目的在于,明確的規(guī)定某些情形排除在緩刑適用范圍之外,從而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導致失去法律的公正。不少各國對于緩刑的排除條件都有相應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在一定時間內被判處過一定的刑罰。
(二)犯罪人被宣布為某種難以改造或者具有某種危險的人。
(三)犯某些特殊種類犯罪的人。事實上,在實踐中,這些規(guī)定都有不合理之處。正如筆者前面所介紹的。犯罪人是否適用緩刑,需要對犯罪人的許多綜合因素進行考察判斷,得出的結論才是合法公正的。僅僅以某些方面,某一罪行就判定緩刑的適用,難免會顯得有些以偏概全,不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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