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嫖娼不付錢是犯罪嗎
李某(男,34歲)在1999年4月份的時候和朋友在福建閩北某市市區(qū)和朋友喝酒吃飯之后。李某與其三、四個朋友一起到賓館嫖娼。李某與余某在和一賣淫女王某先后發(fā)生了性關系。之后賣淫女王某找其索要服務費(嫖資)300元。李某與余某以為已經(jīng)有人買了單,又由于有點酒醉,以為賣淫女想敲詐他們的錢,就不給,三者發(fā)生了爭吵和肢體沖突。賣淫女王某報警。
后來案情如下定性:李某、余某嫖娼不付款,致使王某身心受到傷害,構成強奸罪,由于是兩人先后與王某發(fā)生性關系,情節(jié)較為嚴重,法院判處李某10年,余某有期徒刑11年。
爭議焦點:嫖娼不付錢是否構成強奸罪
對于李某、余某與王某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實踐中有兩種判斷思路:一種意見認為,王某事先與李某、余某的朋友達成了協(xié)議,李某、余某以為已經(jīng)支付嫖資,但嫖娼以后不付嫖資,是債務關系。李某、余某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具有正當性,不構成強奸罪。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現(xiàn)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嫖娼論處。
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余某與王某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完全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因為賣淫是以非法謀取利益未目的,出賣身體。在此案中王某未收取嫖資,沒有非法謀取利益。而且是兩人先后與王某發(fā)生性關系,是輪奸行為,要從重處理。對李某、余某的行為仍應認定為強奸罪。
該案的分歧問題實際上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定罪問題臨界點和分歧,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前司法實踐中對部分案件的臨界點處理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研究。
律師說法: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236條對強奸罪作了規(guī)定,它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
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上述情形作為加重法定情節(jié)之一。對奸淫幼女的行為,過去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單獨以奸淫幼女罪論處。但是,現(xiàn)在司法機關考慮到,我國刑法典的規(guī)定是將奸淫幼女的行為包含在強奸行為之中,以強奸罪論處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中規(guī)定,對刑法第236條的罪名統(tǒng)一為強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我國刑法對以非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的沒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只概括規(guī)定為“以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
強奸罪在客觀方面的要件是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所謂違背婦女意志,是指違背婦女當時的真實意愿,這是構成強奸罪的本質(zhì)特征。
在本案中李某、余某和王某先后發(fā)生性關系,在發(fā)生性關系的構成中沒有違背王某的意志,是經(jīng)過王某的默許下,才發(fā)生性關系的。不存在違背婦女意志。
實施強行性交的行為,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況下,實施的奸淫。這是強奸罪的客觀表現(xiàn)。
暴力,是指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打擊或強制,使婦女在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況下被奸淫。
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上的控制,以威脅恫嚇的方法,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反抗。如以行兇、殺害、揭發(fā)隱私、毀壞名譽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等。
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婦女處于不知或無力反抗的狀態(tài),從而達到奸淫之目的。比如用酒將婦女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婦女昏迷、熟睡、患病等。
在本案中李某和余某沒有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王某發(fā)生性關系,在先后發(fā)生性關系的過程中,王某也表示默認,沒有反抗。案件中,李某、余某先后與王某發(fā)生性關系。是在得到王某的默許下發(fā)生性關系的,不存在強迫王某的意志。而且王某是以索取服務費(嫖資)為目的。是不符合強奸罪的客觀方面。
強奸罪的主觀方面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在本案中李某、余某是以嫖娼為目的。誰曾想事后以為有人付過嫖資。以為賣淫女要敲詐,于是與賣淫女發(fā)生爭吵和肢體沖突。
李某、余某沒有構成直接故意,也不存在以奸淫為目的。因而本人更傾向于前一種說法。本案不構成強奸罪。李某、余某構成嫖娼,李某、余某嫖娼未付款,沒有主觀故意,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王某構成債務關系。而王某在本案中是為了以出賣身體為代價、謀取不法利益,在遭遇討要嫖資未果的情況下報警。那在這里王某是構成賣淫的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