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什么條件才算自首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
犯罪分子出于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的誠意,但由于傷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首先信電投案的等一切方式,總之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和出于何種動機都屬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機關,群眾圍攻,走投無路,當場投案的,以及經(jīng)司法機關傳訊,采取強制措施歸案的,都不是自動投案。
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這是自首的本質(zhì)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并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fā)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聞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檢舉揭發(fā),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數(shù)罪的,投案時只交待了一罪,則可視為這一罪有自首情節(jié)。如果數(shù)罪中的一罪已被發(fā)覺,犯罪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或被判決以后,又將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的其他罪行供述出來,對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視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隱瞞主要罪行,或者以虛假情況,掩蓋其真實罪行,都不能認定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
犯罪人主動的聽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現(xiàn)之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脫司法機關對他采取的強制措施;或僅以電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歸案的;或偷偷把贓物送到司法機關門口,不肯講明身份;這些明顯是不愿接受國家的制裁的表現(xiàn),不能以自首論,只能視為悔罪的一般表現(xiàn)。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更正和補充某些事實的都是允許的,可不能視為不接受審查和追訴。
綜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條件,才可以認定為自首,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這樣認識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統(tǒng)化的。
二、自首就一定會減輕刑事處罰嗎
自首能夠減輕刑事處罰要看具體案情而定。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過于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chǎn)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因此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不是必然,具體要看案件實際情況而定。
在看完上文內(nèi)容后,相信您對有關“符合什么條件才算自首”以及“自首就一定會減輕刑事處罰嗎”等問題能夠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這些內(nèi)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根據(jù)上文內(nèi)容,犯罪嫌疑人構成自首也不一定會減輕刑事處罰,但是如果沒有自首的情節(jié),也沒有其他可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時,則一定不會被減輕刑事處罰。因此,如果您有涉嫌犯罪,一定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同時,委托刑事辯護方面的專家律師為您進行辯護也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在對自首情節(jié)的認定存在爭執(zhí)的情況下,輔以律師專業(yè)的辯護,則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自首,也就有可能減輕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