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時砍傷他人構(gòu)成什么罪
黎東強、羅廣峰、梁仁宏三人均系慣犯,被告人黎東強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羅廣峰因犯敲詐勒索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梁仁宏因?qū)め呑淌拢?被勞動教養(yǎng)二年。
2012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黎東強、羅廣峰、梁仁宏駕駛一輛摩托車竄到荔浦縣縣城尋找盜竊目標,當日18時許, 被告人黎東強、羅廣峰、梁仁宏在荔浦縣縣城柴火行陡底(地名),對正準備在該處鞋店購買膠鞋的被害人曾民華進行扒竊,并分工由被告人羅廣峰負責扒竊,由被告人黎東強、梁仁宏在旁邊負責望風。當被告人羅廣峰用鑷子夾被害人曾民華左邊褲袋內(nèi)的錢時,被被害人曾民華發(fā)現(xiàn)和抓住不放其逃走,被害人曾民華并聲稱要報警。
犯搶劫罪能判幾年
在旁邊負責望風的被告人黎東強、梁仁宏見狀,即上來拉開被告人羅廣峰,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毆打,在爭執(zhí)毆打過程中,被告人梁仁宏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被害人曾民華的左背部捅了一刀,三被告人駕駛摩托車逃離作案現(xiàn)場,后三被告被捉拿歸案。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曾民華的傷勢構(gòu)成輕傷。荔浦縣檢察院于2013年10月21日向荔浦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黎東強、羅廣峰、梁仁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扒竊被害人曾民華的財物時,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被害人曾民華的左背部捅成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和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構(gòu)成了搶劫罪;其中被告人黎東強是累犯。
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九條,遂作出判決,被告人黎東強、羅廣峰、梁仁宏因犯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十個月和三年十個月,并各處罰金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