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眾斗毆罪的認定標準
1、聚眾斗毆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斗毆或者結(jié)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現(xiàn)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斗毆或械斗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gòu)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2、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斗毆罪是基于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后罪則是基于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guān)或有關(guān)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犯罪形式不同。聚眾斗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后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3、聚眾斗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斗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zhuǎn)化型規(guī)定。
二、犯聚眾斗毆罪怎么判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聚眾斗毆1次,雙方參與人數(shù)達到5人,6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聚眾斗毆3次的;聚眾斗毆雙方達到20人以上、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4年-5年有期徒刑。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根據(jù)聚眾斗毆人數(shù)、次數(shù)、手段、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1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1人,可以增加3個月-6個月刑期;
(3)聚眾斗毆次數(shù)超過3次,每增加1次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4)聚眾斗毆人數(shù)超過20人,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6)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1年-2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或者減少刑罰量: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2)聚眾斗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聚眾斗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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