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重大涉黑案43名犯案人員獲刑
1997年至2010年10月期間,以石海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步發(fā)展擴大,先后實施了故意傷害、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敲詐勒索、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行賄等犯罪行為及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死亡1人、重傷1人、8人輕傷、8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同時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等手段為地下賭場提供保護、霸占河道采砂權,通過非法手段取得河道鐵礦渣采挖許可證,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拉攏,壟斷和控制河道鐵礦渣開采。該組織常年在瀘溪浦市、武溪兩地取保護費、霸占河道采砂、強買強賣,私自管理河道采砂秩序、解決民事糾紛,嚴重危害了當地社會生活、經濟秩序。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以石海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在違法犯罪活動中,統(tǒng)一策劃指揮,參與人數眾多,分工有序,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已發(fā)展成為具有一定組織規(guī)模和經濟實力的暴力犯罪群體,在一定區(qū)域、行業(yè)內產生了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符合法律所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應當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予以處罰。
共同犯罪如何判刑
2012年6月15日,法院對這起犯案人數達43人、備受社會關注的涉黑案進行宣判。被告人石海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人民幣;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人民幣;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人民幣。被告人黃其兒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譚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蘇琪等40名被告人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敲詐勒索罪、強奸罪等,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