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中生有簽訂銷售合同
1963年1月出生的楊建偉系該縣某村農民,個體戶,高中文化。1972年4月出生的宋永標系該縣某村農民,初中文化。
2012年3月,新疆人亞某通過楊某認識了其哥楊建偉。楊建偉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虛構的“中國農資集團化肥進出口公司”的名義和亞某簽訂了“突其”磷酸二銨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亞某向楊建偉匯款114。2萬元,后楊并未履行合同,在亞某多次催促下,楊交給亞某6張假的鐵路貨運領貨憑證,將亞某騙回新疆。亞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又返回臨沂找到楊建偉,后楊找到宋永標,并提供了和“突其”磷酸二銨顏色相近的假化肥顆粒,給付宋48萬元讓其找人生產180噸。宋經黃某(另作處理)找到臨沂某肥業(yè)公司老板趙某生產假的磷酸二銨顆粒96噸,又通過他人生產84噸,裝入楊建偉提供的磷酸二銨包裝袋內發(fā)貨給亞某,此后楊建偉再未發(fā)貨。2012年9月份,亞某再次找楊建偉協(xié)商,楊便偽造了山東某肥業(yè)公司的印章向亞某出具還款計劃,案發(fā)后,楊通過其司機張某返還給亞某4萬元。2013年1月份,發(fā)給亞某的化肥被新疆阿瓦提縣質監(jiān)局扣押,經阿克蘇地區(qū)某質檢所鑒定為不合格產品。
去年7月,經被害人報警,二被告人相繼被警方抓獲歸案。
今年1月27日,檢察機關將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訴。
制假履約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建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市場秩序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宋永標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觸犯刑律,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楊建偉付給宋永標的肥料加工款及受害人亞某收到的一車皮肥料價值13。2萬元不應計入犯罪金額”的辯護意見,經查,楊付給宋肥料款所產180噸肥料經鑒定系不合格產品,故該款項不應扣減;另楊建偉供述所產肥料系發(fā)給楊某,且亞某在收到一車皮肥料后又把該批肥料退還楊某,故該一車皮肥料貨款亦不應扣減。辯護人關于楊建偉退回受害人部分贓款,自愿認罪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一致,法院予以采納。
鑒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建偉部分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