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二、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如何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個月;
(一)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死亡三人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
(1)死亡二人;
(2)重傷五人;
(3)重傷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有前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
(二)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六人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時出現其他后果,對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適用前兩條的規(guī)定。
【自首輕處的特別規(guī)則】
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輕處15%;逃逸后自首的,輕處10%。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guī)則】
對有期徒刑四年以上的,根據個案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合議庭(獨任庭)可以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以上就是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如何量刑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已經非常細化,您自己就可以大致計算出您要受到的刑罰。但是量刑標準畢竟是死的,您肇事后的具體情況不可能與量刑標準的規(guī)定完全符合。而且您自己、公訴機關、法院對肇事逃逸、事故責任的認定肯定都存在不同理解。涉嫌交通肇事罪,我們建議您還是委托一位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