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可以延長羈押期限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xù)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guī)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guī)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guī)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六機關《規(guī)定》第30條、第31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126條和 127條規(guī)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二、哪些情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guī)定》的規(guī)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只有清楚掌握了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才能及時為其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甚至還可以要求司法賠償。不過法律規(guī)定的羈押期限雖然非常清楚,但是真的計算起來卻很少有人能真的算明白。這種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事情,可以向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咨詢一下,確定好答案,再辦理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