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或者其他方法進行摧殘、折磨,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F(xiàn)實生活中,經常有父母、繼母虐待孩子、子女虐待父母的新聞見諸報端,輕者行政處罰,重者可能是涉嫌刑事犯罪,那么虐待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又該如何認定呢?不構成虐待罪的情形又有哪些呢?下面就讓我們帶著這些問題閱讀下文。
一、虐待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于虐待行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xiàn)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是最初的家庭關系,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于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如果形成一種收養(yǎng)關系,則就成為家庭關系,它實質既為因收養(yǎng)關系而發(fā)生在家庭關系,也為因婚姻而發(fā)生的家庭關系。
2、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于血親關系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系而聯(lián)系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yè),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lián)系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著成家立業(yè)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yǎng)的,如原由兄姐撫養(yǎng)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3、由收養(yǎng)關系而發(fā)生的家庭成員,即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
4、在現(xiàn)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xiàn)一種既區(qū)別于收養(yǎng)關系、血親關系,又區(qū)別于婚姻關系而發(fā)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著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愿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yǎng)義務。一經同意贍養(yǎng),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
只有基于上述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yǎng)關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為虐待罪之侵害對象,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為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xù)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征。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jié)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jié)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xù)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于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jié)輕微,后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扶養(yǎng)關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養(yǎng)義務,在經濟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優(yōu)勢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于什么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二、虐待罪如何認定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虐待罪中,行為人的虐待行為應當具有經常性,如果只是偶爾有打罵行為,不應當認定為虐待罪。
2.區(qū)分虐待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在虐待案件中,如果由于行為人的一次暴力行為而造成被害人的傷害或者死亡的,其行為已經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圍,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由于虐待行為本身而造成被害人的重傷、死亡的,屬于結果加重犯的范疇,仍然應當認定為虐待罪并從重處罰。
三、虐待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是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如果因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屬告訴才處理的范疇。
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guī)定,本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于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于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四、不構成虐待罪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260條規(guī)定,構成虐待罪需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行為對象須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具備故意虐待行為;行為達到情節(jié)惡劣。缺乏其中任何一個基本條件,一般情況下不能構成本罪。比如虐待對象不是家庭成員的,雖然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卻不能以本罪論處;對于情節(jié)不惡劣的行為,應當采用批評教育的方式解決,不宜以虐待罪定罪處罰;已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標準的,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行為人施行拘留或者警告燈行政處罰措施。
五、虐待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后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根據本條規(guī)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范圍,因此,對這類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也應提起公訴。
以上就是虐待罪的立案標準、量刑標準標準等規(guī)定,希望對您所有幫助。在此提醒,在沒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如果您正遭受虐待,建議您尋求專業(yè)的刑事辯護律師的幫助,拿起法律武器去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