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分清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
區(qū)別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關鍵在于區(qū)別故意的內容,要看是殺人的故意還是傷害的故意。殺人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傷害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判斷故意的內容,不能單憑犯罪分子的口供或犯罪行為與結果等某一方面的情況,主要是考慮案件的起因和發(fā)展過程、犯罪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和強度、犯罪的后果、犯罪后的態(tài)度,以及作案的時間、地點、環(huán)境,犯罪分子與被害人的關系等,以案件的全部事實為根據(jù),綜合地進行分析。
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區(qū)分以下幾種情況:
1、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區(qū)別。
間接故意殺人主要是犯罪分子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采取放任的態(tài)度,即滿不在乎,聽之任之。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犯罪分子只有傷害的故意,沒有殺人的故意。
2、故意殺人未遂與故意傷害的區(qū)別。
故意殺人未遂,犯罪分子具有殺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他人對被害人的援助和及時搶救等等),而沒有發(fā)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故意傷害,指犯罪分子只有傷害的故意,沒有殺人的故意。
3、動輒行兇,不計后果的殺人與傷害的區(qū)別。
當前有極少數(shù)青少年目無法紀,尋釁滋事,動輒持械行兇,不計后果,造成他人傷害、死亡。審判這類案件,應當具體分析。
對突然決意實施犯罪行為,而犯罪的故意內容(即傷害的故意和殺人的故意)不易確定的,一般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在這種情況下,犯罪行為在客觀上造成的死亡或者傷殘的結果,都在犯罪分子的犯意之內,因此,造成死亡結果的,一般按故意殺人定罪;造成傷殘的,一般按故意傷害定罪。
互相斗毆出了人命的,除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判處外,一般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處理。
二、故意傷害如何量刑
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