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滿十八周歲刑事責任如何承擔
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的承擔,刑法規(guī)定: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指的從輕是在法定刑的下限處刑;這里指的減輕,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檔次,如應判五年以上的,實判在五年以下處罰。
2、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這里指的“必要的時候”,是指家中無人管教或者家長、其他監(jiān)護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眾、或者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強烈要求政府收容教養(yǎng)的時候,政府從社會保護的角度出發(fā),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指出“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依據(jù)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殘疾人會減輕處罰嗎
我國刑法典第19條規(guī)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边@就是我國刑法中對生理功能缺陷者即聾啞人、盲人刑事責任的特殊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意味著,聾啞人、盲人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為的,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應受刑罰處罰,但又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shù)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于極少數(shù)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后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于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和后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jù)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并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