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賭博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構(gòu)成賭博犯罪的行為具體包括三種:
一是聚眾賭博,即為賭博活動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聚眾賭博時,行為人有的自己也參加賭博,有的則本人不參加賭博,但都屬于聚眾賭博的情況;
二是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yè)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三是以賭博為業(yè),即以賭博為常業(yè),以賭博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其中一種行為,就構(gòu)成了賭博犯罪。犯賭博罪的,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賭博罪應該如何處罰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法律規(guī)定,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賭博罪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賭博罪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以娛樂為主帶有賭博性的行為不構(gòu)成賭博罪。賭博行為情節(jié)不夠嚴重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構(gòu)成賭博罪的,可處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處罰金。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