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能構成受賄罪
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jù)本法第93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奥殭唷笔侵副救寺殑辗秶鷥鹊臋嗔??!芭c職務有關”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國家工作人員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職權,而是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應以受賄論處。對于單純利用親友關系,為請托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
二、離退休公務員受賄怎么懲處
1、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請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才能以受賄罪論處。因此,已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受賄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2)這種便利條件,必須是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完成的。這種便利條件與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便利條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至于該利益是正當?shù)模€是不正當?shù)?,以及是否真正謀取到了利益,均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
(4)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必須達到5千元起點。至于本人從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財物,是否真正歸本人所有了,并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
2、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為人不違背原職務的行為,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均不宜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為人違背原職務之行為,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也應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
3、請托人給予行為人的賄賂,應當是離(退)休人員所要求互相約定的財物。如有不同,行為人收受后,或請托人未按約定的期限給付行為人賄賂的,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4、行為人在職期間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但未向請托人要求或約定賄賂,而請托人在行為人離(退)休后出于感謝給予財物的,一般該離(退)休人員不構成受賄罪。但是,如果行為人違背原職務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且明知請托人是因此而給予數(shù)額較大財物的,則不因為行為人的離、退休,而影響其構成受賄罪。
5、對于離、退休人員被重新聘用,并依法從事公務中而為的受賄行為,應按受賄罪論處。
6、對于在職時受賄,而離職后為請托人謀利,或者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而離職后索取、接受財物的,應按受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