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受賄罪如何認定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1、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僅限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其他非國有性質(zhì)的單位不能構(gòu)成本罪。
2、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才能視為非法行為。否則,上述單位接受折扣,在賬中明列,并不能以單位受賄罪論處。
3、單位受賄只有情節(jié)嚴重的才能以犯罪論處,否則只能視為一般違法、違紀行為。
認定本罪時,應正確區(qū)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兩者的區(qū)別主要有二:
1、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
2、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占有。
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后實施的受賄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為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占為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
二、多次受賄是否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給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4)強行索取財物或多交受賄,數(shù)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積極轉(zhuǎn)移、隱匿罪證,訂立攻守同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