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詐勒索罪與受賄罪如何區(qū)分
索賄是受賄罪的形式之一,它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錢財的行為。敲詐勒索罪和受賄罪的區(qū)別主要有三點:
(1)侵犯的客體不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其他的權利;而索賄行為作為受賄罪的一種,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2)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不同。敲詐勒索罪主要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親屬、揭發(fā)他人的隱私或不正當行為危害他人的名譽、地位、前途及毀壞他人的財物、破壞生產或營業(yè)等相威脅或要挾,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具有明顯、公開、強行的特點;索賄則主要是在進行公務的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以為他人謀利益相交換,索取他人財物,一般是利用對方有所要求之機會主動索取財物,并不使用強行的手段,盡管有時也可能刁難、要挾,但索取手段較隱蔽,方法婉轉。
(3)犯罪主體不同。施行敲詐勒索行為的人是一般的人,但是施行索賄的人是國家工作人員。
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方式
所以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威脅另一種就是脅迫。
所謂要挾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如以揭發(fā)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一般來說,威脅、要挾內容的實現(xiàn)不具有當場、當時性。但行為人取得財物可以是當場、當時,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時間、地點。但是,如果行為人為了迫使被害人答應在日后某個時間、地點交付財物而當場對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實際起的是與以實施暴力相威脅一樣的脅迫作用,只是因為其不是作為當場占有他人財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認定為搶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的,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另外,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還必須是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xiàn)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xiàn),還是將由他人實現(xiàn)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xiàn)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fā)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fā)進行威肋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動作手勢;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后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