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如何認定
搶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應定信用卡詐騙罪。
因為信用卡本身不代表財產利益,所以盜竊信用卡的,必須以劃卡消費數額計算盜竊結果。法律規(guī)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盜竊罪。但法律未對搶劫的情況加以特別規(guī)定,應按照一般侵犯財產罪的認定方式認定。如果行為人目的是搶劫信用卡,之后又使用的,可以信用卡詐騙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如果手段行為構成的話)并罰。如果又同時搶劫了其他財物的話,以搶劫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并罰。
二、信用卡詐騙罪怎么判
所謂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