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盜竊罪人員最多羈押多長時間才開庭
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偵查機關應抓緊開展偵查工作,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防止超過羈押的期限。在一般情況下,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第二天起到偵查終結時止,偵查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完成偵查任務。但有的個別案件案情比較復雜,如集團犯罪、一人犯數罪,取證比較困難的案件,在兩個月內還沒有偵查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上述規(guī)定的時間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為了保證辦案質量,經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即對這類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為七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的有關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而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制作起訴書,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全面的審查,通過審查閱卷、核實證據,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案件情況復雜或者案情重大的案件,在一個月內不能辦結的,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不能辦結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辦法將犯罪嫌疑人暫時放歸社會,但不能中斷審查。其中,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如果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該案件需要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遺漏罪行和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可能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案件,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從偵查機關收到案件的第二天起計算,在一個月以內完成,且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又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并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犯盜竊罪會怎么判刑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jié)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