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區(qū)分
關于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的區(qū)別,主要在于犯罪客觀方面:
1.敲詐勒索罪是以將要實施侵害相威脅,強索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沒有實施綁架行為;勒索型綁架罪則是通過綁架人質,以交換人質為條件,逼人質親友等人交出財物。
2.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暴力侵害,也可以是非暴力侵害;勒索型綁架罪則是以殺害、傷害人質相威脅。
3.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多在以后某個時間付諸實施,因此對被害人人身安全的威脅是潛在的,只是具有一種侵害的可能性,行為人不一定要實施威脅的內容;而勒索型綁架罪因發(fā)出勒索令時人質已在其綁架掌握之中,這種威脅的內容隨時都可能付諸實施,具有加害的現(xiàn)實性和緊迫性。
4.敲詐勒索罪一般是直接從被害人手中取得財物;而勒索型綁架罪則是從被綁架的人質親友或其所在組織處取得財物。
二、敲詐勒索罪有哪些行為方式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其行為主要有以下的特點:
第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fā)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制造、散步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群眾財物的,以及面對處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第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第三,發(fā)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著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fā)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第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xiàn)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xiàn),必須日后才能實現(xiàn)的,如揭發(fā)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并非意味著發(fā)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fā)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fā)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此種當場實施較輕加害行為、同時威脅將來實施較重加害行為的方式,可能影響行為人實際觸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體犯罪數(shù)量,應當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予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