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公務,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主觀上限于故意。那么應該如何認定妨害公務罪?司法實踐中,妨害公務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我們將一一為您解答。
一、如何認定妨害公務罪
1、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界限。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制、斗爭是應當支持、引導的。
2、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對政策不理解或者態(tài)度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fā)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為的界限。群眾圍攻、頂撞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由于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宣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見,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質問,要求說明、解釋、答復、由于情緒偏激、態(tài)度不冷靜、方法不得當而形成的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圍攻、頂撞行為。在圍攻、頂撞過程中,常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為,在客觀上妨害了公務。
二、妨害公務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
阻礙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執(zhí)行國家安全公務,還必須造成嚴重的后果,才構成此種行為方式的本罪。所渭嚴重后果,是指耽誤了國有安全工作,放縱了犯罪分子,或者給困家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具體則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偵查線索中斷,犯罪證據滅失,贓款、贓物被轉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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