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之后就不用被刑事拘留,不用在看守所吃牢飯。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有保證人與保證金兩種形式。誰可以成為取保候審保證人呢?取保候審相關問題,下文為您解答。
一、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fā)現(xiàn)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fā)現(xiàn)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jù)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jù),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jù),而需繼續(xù)收集證據(jù)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37條第7項的規(guī)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jù)公安部《規(guī)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guī)定,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二、誰可以成為取保候審保證人
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即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沒有任何牽扯,即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這不僅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jiān)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等等。假如保證人說的話被保證人根本就不聽,保證人臥病在床對被保證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審義務無力監(jiān)督、督促,或者保證人長期在外經商對被保證人的行為無暇顧及等等,都很難說保證人“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綜合判斷,而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說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證人在為被取保候審人承擔保證義務時,他本人并沒有受到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被剝奪政治權利或限制人身自由。
“享有政治權利”,是指享有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論、游行、示威的自由;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如果以上權利未被剝奪,即可認為“享有政治權利”。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證人未受到任何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處罰、未被采取任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有這樣,保證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證義務。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是指保證人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保證人有固定的住處,便于保持他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聯(lián)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慮其作為保證人承擔義務的可行性。
只有同時具備本條規(guī)定的上述四個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擔任保證人。
以上就是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取保候審,誰可以成為取保候審保證人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想要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必須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還必須采取符合要求的取保候審方式。如果您身邊有朋友需要辦理取保候審,我們建議委托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