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是刑法規(guī)定的重罪之一,而入戶搶劫是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哪些情形屬于入戶搶劫?如果真的被認定為入戶搶劫怎么判刑呢?這些問題,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哪些情形屬于入戶搶劫
入戶搶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被作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jié),誠然,以搶劫為目的的“入戶”、在“戶”內(nèi)實施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劫取財物,無疑構(gòu)成“入戶搶劫”,但這只是典型的情形,現(xiàn)實中還存在非典型“入戶搶劫”的情形。也即是指,在行為人“入戶”目的具有非法性,并且主觀上具有搶劫故意的前提下,“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fā)生在“戶外”,同樣也構(gòu)成“入戶搶劫”,可以概括為以下四種:
一是行為人先在“戶外”對被害人進行暴力強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入戶”取財。無論行為人是與被害人共同“入戶”還是當著被害人的面單獨入戶取財,均應(yīng)視做暴力行為從戶外至戶內(nèi)的延伸。由于該行為已經(jīng)危及公民居住安全,使戶主產(chǎn)生了極度心理恐懼,對住宅安全構(gòu)成了嚴重侵害,且行為人取得財物具有“當場性”,完全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入戶搶劫”的犯罪客體要求,故應(yīng)認定為“入戶搶劫”。
二是行為人利用謊言、騙局將被害人引出后,進行暴力強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當著被害人的面“入戶”取財。在這種情形下,被害人本應(yīng)處于“戶內(nèi)”,但是由于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使之暫時離開戶內(nèi),并對被害人進行人身強制并劫取財物,也應(yīng)認定為“入戶搶劫”。
三是行為人“入戶”將被害人引出后進行暴力強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挾持被害人一同到另外地點取財。這種情形也應(yīng)視為行為人當場取得財物,被害人的住宅安全及人身權(quán)利受到了嚴重侵害,而該侵害正是從行為人“入戶”開始的,所以應(yīng)認定為“入戶搶劫”。
四是行為人先“入戶”,將被害人引出后殺害,然后再次入戶取財。
二、入戶搶劫怎么判刑
我國刑法263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徙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刑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 入戶搶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
(四) 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 持槍搶劫的;
(八)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zāi)、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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