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賭博罪與詐騙罪的區(qū)別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在于“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詐騙罪中的欺騙即制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參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于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但是對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采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為應構(gòu)成詐騙罪。因為構(gòu)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為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為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征,應以詐騙罪論處。
二、賭博罪與群眾娛樂活動如何區(qū)別
針對群眾關心的賭博行為和群眾娛樂活動如何區(qū)分的問題,公安部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作出了解釋:
1、看是否從中抽頭獲利,構(gòu)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yè)”三種行為為限?!熬郾娰€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耙再€博為業(yè)”,是指經(jīng)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jīng)濟來源的行為?!伴_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群眾娛樂不存在從中抽頭獲利。
2、看彩頭量的多少,根據(jù)個人、地區(qū)經(jīng)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消費水平而定。
3、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gòu)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群眾娛樂以休閑消遣為目的。
4、從主體上看,群眾娛樂多是家庭成員、親朋好友間進行。
有關部門正積極研究和制定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將對網(wǎng)絡賭博犯罪的認定、賭資范圍的界定、賭博違法行為與群眾娛樂活動的界限區(qū)分等問題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有望近期出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