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能犯受賄罪
受賄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xiàn)行刑法典第93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所謂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并非國家機關人員,而是在定罪量刑時按照國家工作人員對待的人員。《刑法》第93條第二款又規(guī)定,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這幾種人員難以界定。下面分別論述。
1、關于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這類人員作為受賄罪的主體,其特點在于:其所在的是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并且在這些單位中從事公務活動。只有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如果不是在上述單位。而在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團體從事管理活動,則不能成為受賄罪主體。
而且,在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工作的人員,還必須是從事公務活動的,才能成為受賄罪主體。如果雖然在上述單位工作,但并非從事公務活動,而是從事勞務的,仍然不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2、關于受委派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這類人員的特點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活動。從其所從事活動的所在單位來看,是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但之所以這類人員能夠成為受賄罪的主體,是因為他們是受委派去上述單位從事公務活動的,這里的委派,主要是指在一些具有國有資產(chǎn)成分的中外合資企業(yè)、合作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中,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有關國有單位為了行使對所參與的國有資產(chǎn)的管理權而派駐的管理人員。這里也包括有的國家機關、國家事業(yè)單位委派一些人員到非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從這種委派關系來看,其權力來源在于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因而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應當指出,這些受委派的人員,在委派之前,既可以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上述單位人員而從社會上招聘的。同時,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后,既可能直接任職,也可能被上述單位聘任,這些都不影響其國家工作人員的性質。最后,受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必須是從事公務。如果雖是受委派,但并非從事公務而是從事勞務,同樣也不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因此,在上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只有委派從事公務人員才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其他人員則只能成為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的主體。
二、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有什么區(qū)別
認定本罪時,應正確區(qū)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
兩者的區(qū)別主要有二:
第一是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
第二是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占有。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后實施的受賄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為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占為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